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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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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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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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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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786XXK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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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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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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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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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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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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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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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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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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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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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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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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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受理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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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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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 2.《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申请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复印件。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6.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7.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一寸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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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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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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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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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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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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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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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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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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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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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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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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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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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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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通知用人单位(个人)领证。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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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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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2-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4-1.《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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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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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市)级:负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并办证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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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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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业州大道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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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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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与就业促进管理股0718-32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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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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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718-32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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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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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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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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