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就交付使用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CF-0105

权力名称

对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就交付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 制 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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