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
42282200CG-CF-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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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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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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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监时占用城市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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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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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法 制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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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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