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CF-0109

权力名称

对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 制 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