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次干道沿河道路的两侧修建围墙施工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CF-0112

权力名称

对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修建不透景围墙,或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 制 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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