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区内树木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CF-0113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区内树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2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 制 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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