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五、行政监督检查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JC-0001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监督检查

依据及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监督检查

程序、期限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取行政行政监督检查的事实、理由、依据;现场笔录。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322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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