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监督检查类                         

 

权力编码

42282200CG-JC-0002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依据及标准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督检查

程序、期限

1、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

2、必须出示合法的证件;

3、通知被检查人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4、从检查开始到检查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

5、检察人员应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城市管理规划执法大队

341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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