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五、行政监督检查类                         3

 

权力编码

42282200CG-JC-0003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监督检查

依据及标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条打骂、侮辱当事人;第(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警告、罚款。

监督检查

程序、期限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取行政行政监督检查的事实、理由、依据;现场笔录。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322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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