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600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
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本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备案事项申请报告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
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股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咨询方式 0718-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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