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填报单位:建始县气象局(盖章)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2

权力编码

42282200QX-SP-0001

权力名称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建始县气象局

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施放单位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建始县气象局办公室    电话:3222924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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