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5597371183XK00100
职权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经信局
办理类型: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电力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许可范围及条件:1.具有相应施工作业资质、设备、人员;
2.具有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相应规章制度;
3.具有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的实施方案。
申请材料:1.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周围作业活动审批表
2.申请书
3.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措施的方案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5-2.《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承办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
咨询方式:0718-3233856 地址:建始县朝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3856 地址:建始县红土坪司法局5楼
附:流程图见附件1
二、《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审核批准
职权编码:114228225597371183XK00200
职权名称:《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审核批准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经信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
职权依据:【法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58号修订)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 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许可范围及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2.具有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
申请材料:《电力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重要时段的限电预案》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建始县电网超计划用电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58号修订)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 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 机构执行。
3.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5-2.《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县级 负责辖区内超计划用电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审核批准
二、相关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58号修订)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 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 机构执行。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233856 建始县朝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3856 建始县红土坪司法局5楼
附:流程图见附件2
三、磷矿产品准运中的企业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查检
职权编码:114228225597371183XK00300
职权名称:磷矿产品准运中的企业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查检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经信局
办理类型: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设定的下列六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之前继续实施;(五)磷矿产品准运;(六)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审核。
【规章】《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1日省政府第270号令)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局)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第28条 磷矿产品准运《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县级经济主管部门管理下放内容:企业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查验由县级经济主管部门管理。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申报准运量的企业必须是辖区内合法的采矿企业;
2.准运总量不得超过磷矿企业的设计采矿规模;
3.准运量的审批综合上年的准运量完成情况和矿山企业实际运行情况;
4.鼓励企业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和选矿;
5.其它申报准运量的情形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审批。
申请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磷矿产品准运企业准运资质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规章】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1日省政府第270号令)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局)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磷矿开采企业准运资质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承办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718-3233856 建始县朝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3856 建始县红土坪司法局5楼
附:流程图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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