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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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CF0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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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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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配合、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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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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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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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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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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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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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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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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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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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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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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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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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情节与危害一般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情节与危害较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1-2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情节与危害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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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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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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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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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拒绝配合、阻扰农经审计人员行使职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经审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拒绝配合、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能等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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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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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到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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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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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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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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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对拒绝配合、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能等行为进行处罚。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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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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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审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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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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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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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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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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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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