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1400 |
职权名称 | 煤炭行业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两次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
检查对象 | 煤炭行业企业 |
检查内容 | 检查中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入实地进行勘验、鉴定、询问、查阅等,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经营者落实整改措施。 3.处置决定责任:按照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两次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两次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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