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1300 |
职权名称 | 对同级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通过修订)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检查对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内容 | 1.各级政府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的落实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意见反馈→检查通报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被检单位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承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被检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4.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依据,待相关法规出台后再细化。 2.《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3.同1。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公工: 县级:对同级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经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县安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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