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1100 |
职权名称 |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安全培训机构 |
检查内容 | 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做告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尽职履职;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在接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依据,待相关法规出台后再细化。 2.同1。 3.同1。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相关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80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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