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7534102157JC01000
职权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安监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
检查内容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4.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相关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承办机构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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