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1000 |
职权名称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检查对象 |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 |
检查内容 |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4.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相关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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