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

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

填报单位: 规划局

 

职权名称

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2XAXK01300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规划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3.已经确定保护措施。"

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或迁移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4.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5.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表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2.部门之间:文物主管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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