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7534102157JC00400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安监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
检查内容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承办机构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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