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5〕28号)要求,州环境保护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恩施州商务局 恩施州农业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
三、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2015、2016、2017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达到空气质量改善总体目标的30%、60%、10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的总体目标;考核年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视为已完成年度改善目标,不再考核下降比例。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采用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自动监测数据。
六、考核基数
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县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县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100分。
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实施方案》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改造)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化工、建材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州发改委、经信委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改造)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实施方案》中“全面完成全州第一批已公布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制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限期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5年,完成全州第一批已公布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016年、2017年,对制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各县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报送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含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油品升级两项内容。
2、工作要求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州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实现零增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4分。其中,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2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各县市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2015-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保持稳定或逐年下降的计2分,否则计0分。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0%以下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计2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5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水泥行业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非煤矿山开采及加工、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5年,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全州所有县市完成油气回收工作。
2016年,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非煤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粉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7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5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5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3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5个以上非煤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其粉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按照要求进行粉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按照要求进行粉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5分,否则计0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六)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以及城区绿化建设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城区绿化建设”、“餐饮油烟污染防治”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加强城区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2015年底,全州县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
(4)强化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城区绿化建设占2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占2分。
4、计分方法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随机抽查10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0%,计4分。低于80%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城区绿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目标的计2分,否则计0分。2016、2017年度不低于2015年水平的计2分,否则计0分。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工作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5年,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按计划完成其他黄标车淘汰任务。
2016年,累计淘汰80%的黄标车。
2017年,各地淘汰95%以上的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县市、州、省、国家四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
(4)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4分,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3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县市、州、省、国家四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3分。
对各县市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选取总条数不少于5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八)建筑节能
1、指标解释
各地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
2、工作要求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3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10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2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武汉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5)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6)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及时发布县市城区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8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3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5分,秸秆禁烧占4分,环境信息公开占3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台账管理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地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各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各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5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5)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5个的,计4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2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6)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3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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