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QT00900
职权名称 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需提交的材料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据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价费字(2004)50号文件,收费标准每个10元。
职权运行流程 本人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据——系统核查——制证——发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及时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同2。
4、同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临时身份证的签发。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咨询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大队,联系电话: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大队,联系电话: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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