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0300 |
职权名称 | 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62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检查对象 | 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单位 |
检查内容 | 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包括受检单位的名称、检查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 2.检查责任: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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