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填报单位:规划局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2XAXK00800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规划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许可范围及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审批表 2.反映拟建位置及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申请人提供,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 3.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申请人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②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5、重大项目需提交规划选址咨询报告(规划部门委托具有规划设计及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不需提交州城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需提交州城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遇会期或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职权运行流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责任事项

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核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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