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XK00103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批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1.范围: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2.条件:满足法定标准限值要求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排放标准,及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

二.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规定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2.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0718-3818401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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