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XK01000

职权名称: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方案: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工程;

(二)总装机容量在1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风力或者太阳能发电工程;

(三)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供气或者发电);

(四)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集中供水供热工程。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兴建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工程;总装机容量在1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风力或者太阳能发电工程;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供气或者发电);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集中供水供热工程。

条件:施工单位聘有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

申请材料:

1.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3.设计和施工方案。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意见书》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网上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后按时制作《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5.网上公示:许可决定及时网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方案: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工程;

(二)总装机容量在1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风力或者太阳能发电工程;

(三)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供气或者发电);

 

(四)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集中供水供热工程。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

咨询方式:0718-3222736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2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