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422822011475917DQT00300 |
职权名称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县残联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规章】《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残联发〔2000〕45号) 第三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应当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范围:辖区内外符合条件的盲人; 条件: 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人)应向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从业人员中,盲人按摩人员比例必须占50%及以上(含50%);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按摩床位要开放可视,床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 6.从业保健按摩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须持有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盲人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份健康证明; 7.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签劳动合同样本及已签劳动合同员工名单。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核资料、现场勘察等)→决定(认定是否符合)→送达→存档办结 |
责任事项 | 1.申请责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 |
2.受理责任:县残联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内容; | |
3.审核责任:县残联审核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保健按摩资格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等资料书面材料,现场勘查房屋场地、人员构成情况(盲人占50%以上)、各种制度规定等; | |
4.决定责任:认定是否符合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条件,如符合条件需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 | |
5.送达责任:将开具的符合盲人保健按摩院(所)资格证明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 |
6.存档办结责任:办理完毕,进行资料存档。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3.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4-1.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
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10项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地方残联; | |
4-3.关于印发《湖北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残联发〔2000〕45号)中第四章第十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应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 | |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2、部门之间: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卫计部门和残联:负责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进行审核、年检和验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限期整改和处罚直至取消有关许可证、照。 3、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应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后,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公安、工商、卫计、税务等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经营。因故终止营业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安、卫计、税务、残联收回相应证件。 |
二、职责依据: 【规章】《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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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建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咨询方式 | 0718-3232525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394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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