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XK00101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1.范围: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2.条件:满足法定标准限值要求。

申请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3.项目环境可行性技术评估结论(登记表除外);4.项目所在县环保局出具的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函(生态类项目除外);5.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需提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文件;6.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需提交自然保护区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技术评估;20个工作日,受理公示3日,拟批准公示1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等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2.审查责任: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并作出《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或不予许可。4.送达责任:将《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排放标准,及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

二.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规定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2.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0718-381840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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