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开发办、民宗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县财政局为财 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 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乡(镇)财政所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扶贫资金项目专管员,参与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 查、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竣工项目管护等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相关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组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贫困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的加工业。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四)贫困农民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及扶贫业务培训。
(五)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鄂政办发[2004]4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
(四)各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和偿还债务;
(五)基建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总体规划,整合资金存量,按照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投向不变、统筹捆绑使用的原则,分年度编制扶贫项目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实施项目管理。
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指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州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实行扶贫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财政扶贫项目承包合同,明 确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由县直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 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公开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帐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政扶贫项目承建合 同。
第九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汇审制度。扶贫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审并实地查看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帐时必须提供已经汇审的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实地勘查测量的基础上制定,要实事求是,操作性强,不得闭门造车、盲目估算。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项 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概算、扶贫资金用途、项目施工方案、预期效果。应由政府采购的工程、物资,需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条 实行扶贫项目监理制度。县直相关部门(含县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
第十一条建立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竣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监理单位、乡镇人民 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 效益等,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对照分析等。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必须建立完整的扶贫项目档案,扶贫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承包合同、验收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及附件等。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按项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建立竣工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预算 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经县分管领导审批拨付。专户存储所得的利息净收入全额转作扶贫资金。年终专户结余资 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扶贫项目结余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统一核算管理。由县直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依据项目承包合同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 扶贫物资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由乡镇、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依据项目承包合同,资金由国库直达乡镇财政所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受县局委托根据项 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报帐情况将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含提供劳务和扶贫物资供货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乡镇、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报帐。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预拨资金制度。实施方案审批通过的项目需要预拨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签,可申请财政部门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的50%。对支持贫困农民生产发展的财政扶贫项目,如种子、种苗等,为确保项目实施单位技术、管理、跟踪服务到位,在发展项目见效,农民受益后,经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列入《建始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需由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年度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用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自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投放农户种子、种苗、种畜和现金补助,必须有到户的花名册,受益贫困户签字,并经村委会签章。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项目管理费、评估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计划安排的培训费用,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内容和费用支出情况核销和报账。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内容、培训资料、培训效果必须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在建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将财政扶贫项目立项情况公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投资计划、立项时间)、 项目验收情况公开(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效益、验收结论、验收单位、验收时间)、资金拨付情况公开(包括拨付对象、拨付依据、拨付金 额、拨付时间)。乡镇以村为单位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搬迁扶贫资金、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涉及到农户 个人的资金必须公示到村、组、个人,增加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完善报账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审计部门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年度审计制度,每年由县审计局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从严查处。
对违规调整项目,挥霍、浪费、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扶贫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如数追缴侵占的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扶贫资金的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将扶贫资金挪作本人或他人使用;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索 取或收受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好处;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依纪一律从严追究,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按鄂财农发[2005]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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