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3名(含3名)以上;

 

  (三)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包括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七)抽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八)对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业务,根据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代理记账业务的,其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会计档案保管等是否符合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建始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包括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两种。由于持证机构数量多、分布散等特点,不可能每年都能实行全面检查,主要是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确定一定的检查比例和范围进行实地检查代理记账资格情况,同时做到不妨碍持证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随着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广泛宣传,将会不断有公民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举报和投诉身边持证机构的违法违纪活动。对于反映、举报或投诉,将 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反映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之举报人、投诉人,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反映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会向举报人、投诉 人说明有关情况。同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清理建库。对所有从事代理记账的个人和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库。

 

(二)建章立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对未通过检查或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撤消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禁止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三)及时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

 

(四)规范行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代理记账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县财政局应如实填写检查报告,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建议。检查报告报主管财政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决定意见书》(附件4),并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一)经检查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在“建始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经检查不符合规定需要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下达《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限期整改期间,由县财政局实施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县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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