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储存场所、采购储存销售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及办法、许可证件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材料,现场检查安全经营条件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深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文书,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等。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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