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子项名称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备案
行使主体 县级人防办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该项文件】《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鄂人防〔2011〕58号)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相关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批:
(三)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收费标准为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10%。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五十七号),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5.按3、4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6.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7.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8.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单建人防工程;
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修改情况;
(三)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审查的请示文件;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施工图设计各有关专业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七)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含电子文档);
(八)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备案的意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后进行审查的责任;
⒊决定责任:作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意见书,送达并公示;
⒌监督责任: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其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⒊《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⒋《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备案意见书核发。
二、相关依据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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