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2XAXK02000

职权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法定期限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

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承诺期限 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相关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  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86   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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