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类
权力编码 |
42282200CG-QZ-0001 |
||
权力名称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实施主体 |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
||
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强制种类 |
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强制条件 |
(一)实施前须向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法制办 审查意见 |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建始县城市管理规划执法大队 (3416789) |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