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5XHQR00300
职权名称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第二条第一款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款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及反映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材料;
2.反映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材料;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证明;
5.反映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材料;
6.项目政府采购资料;
7.反映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材料;
8.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资料;
9.反映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的资料;
10.反映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材料;
11.反映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及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选择确定评审项目;(2)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审核责任: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3.决定责任: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同2。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1)负责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部门之间
1.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2.项目主管部门:(1)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2)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相关依据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承办机构 建始县财政局投评办
咨询方式 0718-3239302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审核意见  
备注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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