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JC00600 |
职权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9第54号)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检查对象 | 金融企业 |
检查内容 | 1、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2、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6、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7、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职权运行流程 | 通知→检查实施→决定→送达→监督执行 |
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通过公告或者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实施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4)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5)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决定责任:(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3)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4.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监督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第二款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款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款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1)负责对本地区实施监督检查;(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部门之间 1.财政部门:(1)在职权范围内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2.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和人员作出调查、检查。 3.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进行审计。 二、相关依据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二款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行资股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71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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