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征收)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ZS00400 |
职权名称 | 非税收入征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8、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9、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11、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2、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征收标准 | 《湖北省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年11月6日 |
职权运行流程 | 缴款人→直接缴款(集中汇缴)→开具收据→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国库 |
责任事项 | 对不执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处罚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规范性文件】《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 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
职责边界 | 本级财政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非税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686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非税收入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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