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征收)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5XHZS00300
职权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财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  国办发【2006】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对象及条件 土地受让人,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标准 通过招拍挂方式定价或协议出让议价,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基准价
职权运行流程 1、招拍挂出让→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签定合同→填发“土地出让金登记单”→双方成交确认→财政部门审核→受让方将成交价款缴入财政结算专户→财政开具“出让金专用收据”→登记收入台账并将资金缴入国库。
2、协议等方式出让→中介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国土部门集体会审→填发“土地出让金登记单”→确定应交出让金→财政部门审核→受让方将成交价款缴入财政结算专户→财政开具“出让金专用收据”→登记收入台账并将资金缴入国库。
责任事项 1、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填发“土地出让金登记单”;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凭“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登记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以协议等方式出让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国土部门指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个人原划拨土地出让由国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3、财政部门审核后,土地受让方将成交价款缴入财政结算专户,财政凭银行进账单开具“出让金专用收据”。
4、登记土地出让收入台账,将资金缴入国库。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州级:负责征收州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2.县(市)级:负责征收县(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二)部门之间
1.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土地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2.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承办机构 建始县财政局综合股 
咨询方式 0718-3234457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审核意见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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