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征收)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ZS00100 |
职权名称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款 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 【法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县市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 |
征收标准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净收入。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下发编制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审核责任: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3.决定责任:(1)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预算单位;(2)实行执收单位代扣代缴制度。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2.《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1.《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2.《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第七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个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定期将票款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市)级:负责征收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部门之间 1.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二款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三款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行资股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71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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