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施工工地、车辆运输及处置场所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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