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施工工地、车辆运输及处置场所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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