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因教学、科研、医用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家畜家禽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查因教学、科研、医用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家畜家禽是否按要求开展。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所有申领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饲养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企业饲养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饲养的家畜家禽的品种、数量、养殖场周边环境卫生及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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