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是否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及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领了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书面核查; (二)配合交警部门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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