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对变更的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及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日常巡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到现场检查,检查单位(个人)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城市规划用地,对不按审批要求落实“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相关规定的,责令单位(个人)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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