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提醒告诫:春运期间不得乱涨价

各道路客运单位及个体经营业主: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春运安全、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城乡道路客运价格政策。

道路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改[2011]287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我县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建发改【2013】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出租车价格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建始城区出租汽车运营价格的通知》(建发改价【2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公交车价格按照《州物价局关于建始县城市公交价格的批复》(恩施州价【2009】48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空调公交车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改价【201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客运运输业主必须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针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特点,各车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客运班线的核定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在各营运车辆内要悬挂或张贴核定的本线路票价表。

三、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运输业主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即日起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新闻谋体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少数车主经宣传教育仍不执行国家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扣车辆或依法取缔其运输资格,对问题严重者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提醒,望引起高度重视。良好的客运价格秩序是春运期间有序规范的基础,各经营者在经营中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价格自律意识和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随意乱涨价和相互串通操纵客运票价,维护良好的客运价格意识。 

  建始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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