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建始县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1485CF02300
职权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0号)
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违法违规行为 1、基金会年检不合格 2、不参加年检  3、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
处罚种类 其他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年检发现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省管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0号)
第八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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