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建始县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1485CF02000
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违法违规行为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 、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 其他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年检发现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th:77pt'>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