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处罚) | |
填报单位:建始县民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1485CF01900 |
职权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违法违规行为 | 年检不合格 |
处罚种类 | 其他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年检发现州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州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承办机构 |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th:77pt'>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