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62TXK00800 |
职权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林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申请材料 |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依据《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木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证照批复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十三条规定: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1-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76号)第一条 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要对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并颁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
承办机构 | 建始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718852,建始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审批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9336,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89号林业局森林资源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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