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62TXK00402 |
职权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合格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使主体 | 县林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正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4〕60号)下放管理权限事项第20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范围:(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2)调运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 条件:经检疫合格的,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
申请材料 | 1、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4、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5、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6、省际调运时,需提供由调入地省级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暂停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领取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植物检疫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县市林业局负责对承办股室和下级林业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县市局承办股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林业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县市林业局负责对承办股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日)办结;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开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承办处室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疫、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2-1.《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主要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2、主要承办处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相关承办处室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应当相互协商,于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认为需要,以及依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后,管理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听证。承办处室应当填写《听证通知书》,在听证七日前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记入听证笔录。 3.同2-1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处室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二)省局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三)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州级:执行本辖区调运检疫审批和监管任务。 2.县级:执行本辖区调运检疫审批和监管任务。 二、相关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承办机构 | 建始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718852,建始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审批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9715,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89号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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