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燃气工程报建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2XAXK00603

职权名称 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

子项名称 (3)燃气工程建设审批

行使主体 县市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职权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在恩施州境内从事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2.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备案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6、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

10、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提交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燃气工程的安全、环境影响评价;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第四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