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程序

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补办条件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补发原因及证书基本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丢失、遗失的登报材料。

4.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者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5.申请人承诺书。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如果正、副本同时丢失的,需要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食药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县食药监局综合审查—(合格者)局领导签批—公示(7天)—发放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申请表格及文本

1. 申请人承诺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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